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19-05-18

编辑:20150015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学院各项工作民主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三峡学院委〔201858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议事范围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和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均应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对于学院有关党的建设,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不属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行政工作应由学院院务会决策;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在学院院务会审议的基础上,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院务会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学院的重要工作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重要工作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精神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二)研究党的建设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三)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措施、绩效分配制度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决策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及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学院党政权限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推荐、学术事务、人事招聘计划、人事招聘结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审定学院内部教学、科研、管理等机构及各种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工作。

(七)研究讨论学院党政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

(八)研究讨论学院党政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九)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会议制度

(一)召开频率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每2周应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三)参加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纪检委员。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列席会议。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量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党政主要负责人之一如不能参加,可事先沟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其他成员在会上表达。重要议题必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加。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内容,如涉及相关成员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利益时,当事人应回避。

(四)会前准备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一般情况下,议题和有关材料应会前通知并送达会议成员。除因紧急情况临时召集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对拟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重大决策问题,应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议题提出人提出建议方案,经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事关本单位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五)会议记录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用记录本,要详细记录会议相关内容。每次会议的原始记录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议事规则及要求

(一)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采取一事一议,先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对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视不同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署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每项决定的同意数以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一半为通过。凡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三)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四、执行反馈

(一)党政联席会议所形成的纪要、决定或决议,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下发或上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达,但会议认为不宜公开的内容和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责任到人,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或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三)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团结一心,共同推动本单位改革发展。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

(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若对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五、监督检查

(一)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对落实本制度负总责。

(二)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对未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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