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加强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对原《重庆三峡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2006〕105号)作出修订。
一、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保障部门,教师、教辅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五大类别,按违规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违规(Ⅲ级),一般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Ⅰ级)。
(一)第一类 课堂教学
1.教学违规(Ⅲ级)
(1)不按规定提供给学生所授课程的教学进度表。
(2)非特殊原因,上课迟到5分钟之内(含)。
(3)非特殊原因,课堂离岗5分钟之内(含)。
(4)非特殊原因,下课提前5分钟之内(含)。
(5)备课不认真,教案撰写过于简略。
(6)教师对学生学习纪律管理不严,不对学生实施考勤。
(7)教学进度表及听课卡填写过于简略。
(8)教师授课未使用普通话。
(9)其他较为明显的教学不规范行为。
2.一般教学事故(Ⅱ级)
(1)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减少授课2学时。
(2)因病或因事未提前请假而导致缺课一次(突发性疾病或事故除外)。
(3)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1学时。
(4)非特殊原因,随意更改授课时间、地点。
(5)非特殊原因,上课迟到6-15分钟。
(6)非特殊原因,课堂离岗6-15分钟。
(7)非特殊原因,下课提前6-15分钟。
(8)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占用教室,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9)教案超过3年,且无更新记录。
(10)上课期间接听拨打手机。
(11)不按规定布置作业,未完成规定的作业批改任务或批改作业很不认真。
(12)其他较严重的违反规定行为。
3.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1)教学内容严重脱离教学大纲。
(2)无特殊原因,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进度表相差6学时以上。
(3)未经批准擅自减少授课4学时(含)以上。
(4)无故缺课1学时及以上。
(5)非特殊原因,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
(6)非特殊原因,课堂离岗15分钟以上。
(7)非特殊原因,下课提前15分钟以上。
(8)不备课,无教案。
(9)教学中出现严重知识性的教学内容错误。
(10)对学生实施体罚。
(11)其他严重违反教学规定行为。
(二)第二类 实践教学
1.教学违规(Ⅲ级)
(1)实验指导教师不按教学任务安排组织教学,随意调课,请人代课或将应由几名教师承担的指导任务交由一人承担。
(2)实验教学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好,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3)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不及时修理,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4)实习指导教师无故擅自离岗1天。
(5)其他较为明显的教学不规范行为。
2.一般教学事故(Ⅱ级)
(1)实验教学人员未经批准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2)教师对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阅学生实验报告,随意评定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
(3)因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伤害。
(4)由于实验教学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失,影响正常教学。
(5)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实践教学有关材料。
(6)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学期论文指导教师所指导学生有严重抄袭行为。
(7)随意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3。
(8)实习指导教师无故擅自离岗2—3天。
(9)其他较严重的违反规定行为。
3.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1)在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活动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
(2)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内容。
(3)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学期论文等环节的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随意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
(4)实习指导教师无故擅自离岗3天以上。
(5)其他严重违反教学规定行为。
(三)第三类 考试
1.考试命题教师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教学违规(Ⅲ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1)命题教师不按时交付试卷,造成不能及时印制,影响考试顺利进行。
(2)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不清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一般教学事故(Ⅱ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1)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规定考试时间未过半,2/3以上的考生答题完毕交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1)试卷多处发现问题影响正常考试。
(2)考试命题有知识性错误3处(含)以上。
2.监考人员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教学违规(Ⅲ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1)监考时在开考后迟到5分钟之内(含5分钟)。
(2)阅读书报、在考场内聊天或打瞌睡。
(3)对考生违纪、作弊行为不管不问。
(4)监考时玩耍手机。
(5)拒不填写考场记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一般教学事故(Ⅱ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1)监考时在开考后迟到6-15分钟(含15分钟)。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案。
(3)因维护考场纪律不力造成学生违纪。
(4)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5)无正当理由,监考中途脱离所在考场。
(6)在考场内吸烟,监考时接打电话。
(7)考场记录与事实不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1)监考时在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或监考无故缺勤。
(2)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监考的考场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3)组织或协考学生违纪、作弊的;
(4)为考生违规提供条件或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5)无正当理由,未经允许,考试结束前离开考场未归。
(6)监考时用手机等工具拍摄试题、试卷、答题纸等考试材料者。
3.考试工作人员(含考试考务相关工作、成绩管理等)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教学违规(Ⅲ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1)考试时在指定时间后迟到5分钟以内(含5分钟)。
(2)涂改考场原始记录材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一般教学事故(Ⅱ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1)考试时在指定时间后迟到6-15分钟(含15分钟)。
(2)伪造、编造考生考试档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1)考试时在指定时间后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缺勤。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
(3)因管理疏漏,客观上为考生作弊创造了条件。
(4)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5)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或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6)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
(7)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8)因管理不善,造成试题泄密或考生成绩出现错误的。
(9)利用工作便利,篡改学生成绩。
4.阅卷教师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教学违规(Ⅲ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1)考试评分后不按要求提供参加考试学生试卷或不按规定方式提交成绩。
(2)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和教师工作规范中规定的成绩构成比例。
(3)评卷、统分失误,按考生人数计出现试卷错评、漏评或者统分错误在10%以内(含10%)。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一般教学事故(Ⅱ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1)平时成绩评分无依据或无区分度。
(2)未经教务处批准,考试后教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
(3)教师不按要求将试卷归档,或造成试卷丢失。
(4)评卷、统分失误,按考生人数计出现试卷错评、漏评或者统分错误在11%-20%以内(含20%)。
(5)脱离评分标准和教师工作规范中规定的成绩构成比例进行评卷和随意统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1)评卷、统分失误,按考生人数计出现试卷错评、漏评或者统分错误在20%以上。
(2)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
(3)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徇私。
(4)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四)第四类 教学管理
1.教学管理违规(Ⅲ级)
(1)因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调课,但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2)不按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1周后学生未领到教材。
(3)发现上课或考试过程中的违规和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处理。
(4)无充足理由,考试后教学秘书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
(5)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原计划订购的教材。
(6)其他较明显的教学管理违规问题。
2.一般教学管理事故(Ⅱ级)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教师未到位,并未及时妥善解决。
(2)所选用的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要求。
(3)管理人员不按要求管理试卷,造成试卷丢失。
(4)非特殊原因,上课信号错乱或无信号。
(5)其他较明显的教学管理问题。
3.重大教学管理事故(Ⅰ级)
(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整或更改教学计划。
(2)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管理人员涂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等。
(4)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者参与制卷的教职工泄漏考试内容。
(5)有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未将相关教学规定、要求或通知等在规定时间内传达或布置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
(6)其他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五)第五类 教学保障
1.教学管理违规(Ⅲ级)
(1)教室管理人员疏忽,延迟开门时间5分钟之内(含),影响上课或考试。
(2)管理人员未按时准备好教师上课所需教具、实验材料等,影响教学效果。
(3)其他较为明显的不规范行为。
2.一般教学管理事故(Ⅱ级)
(1)教室管理人员疏忽,延迟开门时间6—15分钟以内,影响上课或考试。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使用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资源。
(3)由于水、电、多媒体、实验室等教学设施准备工作未完成,造成不能正常上课。
(4)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习、实验中断。
(5)其他较严重的违反规定行为。
3.重大教学管理事故(Ⅰ级)
(1)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损失,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2)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
(3)其他严重违反规定行为。
二、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一)事故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1.教学违规、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事故所在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2.教学违规、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协助教务处核实,教务处给予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实后提交人事处认定。
(二)各类事故的处理办法
1.教学违规由教务处给予全校通报,报人事处备案;一学年累计发生2次教学违规,属一般教学事故。
2.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报人事处备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一学年累计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属重大教学事故。
3.重大教学事故由人事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全校通报批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4.涉及到各类管理工作中的编外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辞退。
三、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三峡学院关于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2006〕105号)自行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