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营造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术进步,设立重庆三峡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旨在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引导广大师生遵守学术规范,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良好履职能力、熟悉国家科学研究和学风建设方面有关政策、关注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分管科研副校长兼任;副主任1名,由学校分管人事副校长兼任;成员8人,科研处、人事处、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处、纪检监察室部门负责人和2名专家代表组成。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教育;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独立调查和鉴定,出具调查报告,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委员会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对决定立案调查的学术失范行为,一般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院系或所属学科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调查期限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调查小组应当就所举报的问题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并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呈交详尽的调查报告和明确的调查结论。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评议和讨论,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校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作出维持或变更处理决定的建议。如果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程序进行复议。复议如形成新的处理建议,应当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处理意见,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将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恶意诬陷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有权向学校提出对举报人的相应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或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委员违反本章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委员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重庆三峡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